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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基本规范 ⑤:文明养犬

2022-6-29 09:12| 发布者: 狼的诱惑| 查看: 126| 评论: 0|来自: 随州市委文明办

编者按:

《随州市文明促进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进程中,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2022年7月1日,《条例》将正式实施,需要全体市民群众人人参与,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实施不文明行为,将承担哪些后果?从即日起,我们将结合《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大家进行宣传。 


基本规范(五)

文明养犬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做好犬只日常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使用犬链(绳)牵引,及时清除或者清理产生的粪便;

(三)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四)其他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

犬只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拒不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应当罚款的,行为人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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