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7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2026年7月1日前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两轮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为三年,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通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26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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