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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0)
2013-9-23 08:17
|
发布者:
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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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4909
|
评论: 0
|
原作者: admin
湖北省省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0)
一、省级文明城市(城区、县城)定义
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城区、县城)。省级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是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反映城市整体文明程度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城市(城区、县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申报范围
全省所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城市、地级市所辖城区、县城,凡在本届期内扎实开展文明城市(城区、县城)创建活动,创建工作成绩显著,市民满意度高的城市(城区、县城)均可申报。
三、申报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城区、县城)不得申报:(1)上届省委、省政府表彰之日至本届申报前市委(区委、县委)、市政府(区政府、县政府)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2)上届省委、省政府表彰之日至本届申报前曾发生有全国、全省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和医疗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及严重损害城市和地区声誉、形象的恶性事件等。
四、测评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1.结构:测评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文明城市(城区、县城)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了9个测评项目、36项测评指标。特色指标反映城市(城区、县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特色、城市(城区、县城)整体形象,共5条。
2.基本指标的测评项目: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合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
3.数据采集方法: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考察、整体观察六种方法。文明城市的考核数据为市区数据(在注中有说明的测评内容除外),实地考察的范围主要是建成区(测评内容:“以城带乡,联动发展”除外)。文明城市(城区、县城)的各类数据取测评年度前两年的平均值;材料审核以测评年度前两年的材料为主。
4.实地考察方法,具体有三种:一是实景(情)模拟验证,如:拨打法律服务热线,拨打维权举报电话等;二是实地调查,即进入现场查证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测评标准,如:到社区查看相关工作记录等;三是实地观察,即根据实地观察要求,在实地考察点、在一定时间内,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实地观察。
5.材料审核的数据来源:(1)省或市(州)统计年鉴;(2)省或市(州)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6.分值构成:总分为1000+50分。其中基本指标1000分,特色指标50分。
(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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