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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

2015-9-26 09:48| 发布者: 老市民| 查看: 3864| 评论: 0|原作者: 市社保局|来自: 随州文明网论坛

我市将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


   
    近日,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增加缴费档次最高每年2000元,增加丧葬补助金等惠民措施,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我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进一步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向结合的资金筹资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主要亮点体现在“四个增加”:
    增加了缴费档次。达到16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个人缴费从过去100元-1000元10个档次,调整到12个档次,增加了1500元、2000元的两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增加了政府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有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
    增加了缴费年限基础性养老金。新制度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性养老金。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再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加发一元的基础性养老金。
    增加了丧葬抚恤金。对丧葬抚恤金也有了新的突破,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止支付养老金,从2015年1月起,向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基础性养老金10个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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