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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农资经营 示范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2014-4-9 16:53| 发布者: 文明随州| 查看: 50934| 评论: 0

随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农资经营

示范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会)、各直属分局(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3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鄂工商市字〔2013〕27号)要求, 加强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监管,提高农资经营者商品质量意识,确保农民购买到放心农资商品,现就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创建活动认定一批农资经营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合格、信誉高、服务好、消费者满意和示范性较强的“农资经营示范店”,督促农资经营者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经营、文明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力争在年底全市每个工商所创建认定一个以上市级、两个以上县市区级“农资经营示范店”,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二、创建标准

    

    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要按照省局、市局的创建标准进行,

认定的示范店要达到“主体设立合法、硬件设备完善、自律制度健

全、商品质量可靠、经营行为规范、服务维权高效”等六条标准。

具体标准参见附件1。

三、方法步骤

本市范围内所有具有农资经营资质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参加创建活动。

(一)宣传发动阶段。 8月1日至15日,通过各种媒体、会议、发放倡议书等方式,广泛宣传活动的目的、意义和创建标准,发动广大农资经营户积极参入。

(二)创建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农资经营户对照《随州市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规范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坚持缺什么补什么、什么不规范规范什么的原则,加大硬件和软件的投入,促进农资经营户经营和服务行为达到规范标准。 

    (三)认定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开展县市区级“农资经营示范店”认定工作。对自评达到申报标准的农资经营户,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填报《农资经营示范店申报表》(附件3),由辖区工商局(分局)对照《随州市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验收评分标准》(附件2)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县市区级“农资经营示范店”,授予“农资经营示范店”牌匾。10月1日至10月15日由各县市区局、开发区分局从本级认定的“农资经营示范店”中推荐市级“农资经营示范店”名单,由市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程序认定为市级“农资经营示范店”并授予牌匾。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积极发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 创建活动的作用和意义,把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作为“红盾护农”行动的重要措施,全面规划、精心部署,分步骤、分阶段周密实施。

(二)协调合作,加强配合。加强与农业、商务、供销、消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信息交流和互通机制,切实发挥“农资经营示范店”的示范作用,促进农资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三)坚持标准,严格审批各单位在对农资经营示范店的申报审查中,要按照坚持标准、严格审批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自愿申报、严格把关的办法进行,确保确认的农资经营示范店群众满意、同行认可、社会认同。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不搞终身制,每二年评选一次,每年复核一次,经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收回其牌匾证书。被摘牌或监管部门查处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农资经营示范店”。

(四)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各单位要大力宣传,积极引导,通过各种形式让广大消费者知晓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通过选出一批软硬件水平突出、管理水平高、典型效应明显的示范店,提升经营者的信誉度和知名度,使经营者切实感受到规范经营、诚信经商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而通过发挥示范店的影响力和样板示范作用,引导其他农资经营户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档次,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附件: 1.随州市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规范标准.doc

2. 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验收评分标准.doc

3.农资经营示范店申报表.doc

  4.随州市农资商品经营者“两账两票一卡一书”统一式样.doc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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