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州市文明促进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进程中,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2022年7月1日,《条例》将正式实施,需要全体市民群众人人参与,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实施不文明行为,将承担哪些后果?从即日起,我们将结合《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大家进行宣传。 基本规范(二) 爱护公共环境、维护社区文明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或者随意刻画; (二)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 (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法定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文明祭奠,不随意抛撒、焚烧丧葬祭品;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不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不乱搭乱建、乱栽乱种、乱晾乱晒; (二)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室内进行有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应当罚款的,行为人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 |